〔B〕
惠教案〔2017〕第17号
对惠州市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
第20170032号的答复
尊敬的何玉兰,邓可缘,李乐,王子廷,王歧红,李春雄,郑斯宣, 陈伟玲,黄文霞,李红梅,冯小亮,黄爱民,曾庆香等8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大对普惠性优质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 促进我市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惠州教育尤其是民办教育的关心和支持!
作为我市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民办中小学在促进教育事业整体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2015年3月,我市出台了《惠州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优质特色发展的意见》(惠府办〔2015〕6号),《意见》从开展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教育服务等多方面对民办教育发展进行了政策扶持,特别明确了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规定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
为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要求,《意见》指出,对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教育发展规划,政府同意新建学校(含幼儿园),无论是公办的还是民办的,政府均以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教育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现有规划教育用地要优先满足周边居民对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免费、低收费)的需求。
为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益,《意见》指出,我市各级教育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专任教师,分县(区)逐步建立发放长期从教津贴或其他补助机制,促进民办学校持续发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须依法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逐步实行民办学校教职工和当地公办学校教职工一样享受政府免费体检。目前,我市在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免费体检等环节已同步享受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此外,我市还选派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员和教师到民办学校帮教扶教。
同时,《意见》也明确指出,对入读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生进行补助。
为深入落实我市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各县(区)也积极谋划,推动相关工作开展,部分县(区)还出台了相应实施细则。2015年4月,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印发了《仲恺高新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惠仲委办〔2015〕14号);2015年12月,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宣教局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联合印发《大亚湾区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湾教〔2015〕111号)与《大亚湾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奖补方案(试行)》(惠湾教〔2015〕112号);2016年3月,惠城区政府印发《惠城区扶持民办学校发展暂行办法》与《惠城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惠城府办〔2016〕5号)。这些具体细则的制定与实施对推动我市民办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尽管我市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上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但与深圳、东莞等地相比,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对民办教育扶持的力度还需进一步增强。
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基础教育发展,2016年10月,我局已着手拟订《惠州市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教育治理和扶持体系的意见》,预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实施。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新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目前,我省具体实施细则正处于制订过程中,尚未出台。我市的扶持意见将于省实施细则出台后再作调整完善后印发。
你们提及的对民办教育规范管理、加大对民办教育的资金扶持与奖励、对教师发放长期从教津贴、鼓励民办学校特色化发展等建议都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我局将把你们的建议融入《惠州市进一步完善民办中小学教育治理和扶持体系的意见》,并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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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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